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2,816股,占总股本0.009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4月2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持有粤高速A股的股东作出对价安排,所有非流通股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1股股票的对价;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5年12月21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2月17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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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4月2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92,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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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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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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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中的65名股东在股改实施日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已经生效的(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507号、(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578-587号、(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589、(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591-592号、(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594-597号、(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599-601号、(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603-605号(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608-612号、(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846号、(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872号、(2008)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798号、(2017)粤0604民初14131-14138号、14140-14144号、14193-14200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703民初1389-1396号、(2017)粤0604执2234号之六裁定、判决确认,张秀玲等65名股东为粤高速相关限售流通股份的实际出资人,相关股份已变更至张秀玲等65名股东名下。经向中国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上述222,728股粤高速限售流通股份,已经司法执行程序,变更登记到相应的65名股东名下。经2019年1月4日按照10:1.34269的比例向交通集团偿还股改垫付对价29,912股,目前所持限售股份为192,816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其股改实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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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粤高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有关承诺。粤高速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