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33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29号)、《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30号)。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0526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9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号)。因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2017年12月29日,公司与韦振宇、韦俊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守宾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周守宾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借款资金汇至由上述借款人共同指定的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笔借款尚未全部归还。

  二、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滑县人民法院寄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公司于该《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8)豫0526民初6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限期偿还周守宾800万元及利息。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可能导致公司将承担对外支付义务,目前公司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2010000000455091,存款余额3,348.36元)已被滑县人民法院冻结。

  因该事项属于违规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共同借款,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积极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履行对周守宾先生负担的清偿义务以解除法院对公司账户的冻结,并要求其赔偿公司因本案而遭受的各种损失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含公司将来因本案被法院划拨的所有款项,公司因解决该笔共同借款参与和解、执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 34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

  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号)。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83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凤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7号),核准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99.99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18年6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准了华麒通信的股东变更,交易对方持有的华麒通信99.997%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公司已向本次交易对方刘凤琴等26名自然人共计发行66,856,456股,上市日为2018年10月26日。

  截至目前,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刘凤琴等55名自然人及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付现金对价合计41,353.48万元,其中,应向交易对方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付15,124.38万元。

  二、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起诉状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判令被告一向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1243766.75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2545936.74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9年1月2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99,975.00元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将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