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67,862,908.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公司”或“慧球科技”)2019年4月22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沪01民初11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9)沪01民初119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文件。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德嘉”)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对被告顾国平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3日,原告瑞尔德嘉和顾国平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北生药业(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旧 证券简称)1500万股股票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被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取得了北生药业的股份并全面改组实际控制了北生药业董事会。2015年8月29日,慧球科技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根据审核结果,非公开发行未获得审核通过。根据《协议书》第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被证监会否决后30日内(即最晚于2015年9月29日)支付原告4700万元,于6个月内支付原告3000万元,于18个月内(即最晚于2017年3月1日)支付原告3000万元。但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补偿款。原告已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10700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后该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沪民终字289号),判令被告顾国平支付原告补偿款107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7年4月27日,第三人慧球科技发布了《2016年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2016年4月27日,被告顾国平放弃了对第三人慧球科技长期借款项下的借款及利息的债权人民币67,862,908.9元(其中本金6700万元,利息862,908.9元),该笔豁免债务已被慧球科技计入资本公积。
原告认为,被告顾国平放弃对第三人慧球科技人民币67,862,908.9元借款债权,造成了被告责任财产的减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顾国平放弃对第三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862,908.9元借款债权的行为,并由第三人向被告顾国平返还67,862,908.9元债务;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备查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沪01民初119号
(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9)沪01民初119号
(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