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此被司法冻结,截止目前尚未对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以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增加了“17实达债”违约风险,因此存在“17实达债”债券其他持有人也提起诉讼并对公司财产进行司法冻结的风险。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民事起诉状》,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或“原告”)以公司违反债券有关承诺为由起诉本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兑付债券本金4,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兑付债券利息暂计68.93万元(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0%,自2018年11月15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28日,并请求判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068.9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漓江西路1166号29栋1单元1302室、502室和401室抵押房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3、本次诉讼开庭时间及地点:待定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5日,公司发行了“17实达债”,起息日为2017年11月15日,第一个行权回售日为2018年11月15日。
原告中海信托系中海信托—悦达醴泉悦昇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悦昇1号”)的受托管理人,代表“悦昇1号”于2018年3月7日至11月15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4,000万元“17实达债”(经2019年2月15日“17实达债”实施第一期分期偿还本息后,目前实际中海信托持有“17实达债”面值应为3,600万元)。
原告中海信托于2018年11月7日将其持有的全部“17实达债”进行回售申报,公司为让中海信托撤回回售申报,当时曾承诺寻找指定第三方通过二级市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从原告中海信托处买入面值2,000万元整的“17实达债”,于2019年1月31日前从原告中海信托处买入面值2,000万元整的“17实达债”。被告二以其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漓江西路1166号29栋1单元1302室、502室和401室三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承诺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中海信托随后申请撤销前述“17实达债”的回售申报。
由于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寻找到指定第三方从原告处买入“17实达债”,原告认定公司违约,并提出上述诉讼要求。原告还因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中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详见公司第2019-022号公告)。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目前尚未对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以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增加了“17实达债”违约风险,因此存在“17实达债”债券其他持有人也提起诉讼并对公司财产进行司法冻结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和原告沟通,拟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承接上述债券或增加担保措施等方式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争取尽快和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