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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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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19-031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2,525,3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东莞市科虹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单屋村石单路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

  3、诉讼机构名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分别签订了5份《购销合同》。2018年5月,被告从原告仓库共提取价款为42,525,360元的铜杆,原告向被告开具43张总金额为42,525,3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在提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做到“票到款清”,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拖欠货款42,525,360元不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低氧铜杆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货到付80%货款,票到款清),并且,经原告催告仍不付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2,525,360元;

  2、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02民初49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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