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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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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9-027
债券代码:113517 债券简称:曙光转债
转股代码:191517 转股简称:曙光转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5),其中“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3.扣税说明”-“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第(2)款,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代扣税款内容出现了计算错误,现更正如下:

  公告中原文内容为: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股*税率10%-股票面值1元/股*送红股0.5元/股*税率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现更正为: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6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6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股*税率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上述更正内容不会对本次现金红利派发造成影响。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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