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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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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19-042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被动减持情况及可能继续被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雪莱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国生先生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办理的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部分股份已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华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平仓处置,另接到柴国生先生的通知,因平仓处置未覆盖相应债务,部分股份可能会继续被华泰证券实施违约处置,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柴国生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柴国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2,574,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

  二、前期被动减持的实施情况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12日,柴国生先生被华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平仓处置情况如下:

  ■

  2018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可能被违约处置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截止2019年4月12日,该预披露公告发布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减持期限已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柴国生先生因股票质押违约累计被平仓处置的雪莱特股份为11,47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56%,相关被动减持均及时披露了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0)、《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9)。

  三、可能继续被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内容

  1、触发华泰证券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的剩余股份数量及比例

  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柴国生先生于华泰证券办理的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的剩余股份为92,38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8%,占其个人持股总数的39.72%。

  2、减持数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柴国生先生被动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因柴国生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其2019年可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年初持股总数的25%。

  华泰证券将根据柴国生先生的债务偿还情况进行违约处置,具体处置的时间、股数、方式等尚未明确,存在不确定性。

  3、减持原因:因柴国生先生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所持雪莱特股份可能被华泰证券继续实施平仓处置,属于被动减持。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及华泰证券自行决定的其他方式。

  5、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自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6、减持期间:本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也不排除华泰证券会在任意时间进行处置,具体以华泰证券自行决定和实施的时间为准。

  7、减持价格:按华泰证券实施平仓时的价格确定。

  被动减持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比例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本次减持计划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柴国生先生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

  2、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柴国生先生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雪莱特回购。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自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柴国生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增持公司股份。

  4、作为董事的承诺

  柴国生先生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若本人离职,则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柴国生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前期被动减持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承诺。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有关柴国生先生后续可能发生的被动减持为华泰证券对其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造成的被动减持,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柴国生先生与华泰证券的沟通,华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平仓处置时,会争取任意连续90日内平仓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有关柴国生先生后续可能发生的被动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被动减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19-043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刘书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19楼雪莱特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柴国生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233,036,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570%。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232,605,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1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43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4%。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43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4%。

  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刘书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7%;反对232,835,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9%;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159%;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01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827%。

  本议案未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柴国生先生投反对票的原因:

  1、公司控股股东柴国生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原因如下: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合作事宜,为上市公司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以妥善解决上市公司资金紧张及个人股权质押纾困问题。为便于与新的战略投资者达成一致的合作方案,顺利完成股份合作事宜,根据最新的商谈进展,公司暂不方便聘任新的独立董事,待新的战略投资者引进后,由各方共同协商独立董事的聘任方案。公司已与刘书锦先生充分沟通,刘书锦先生表示理解,尊重公司妥善处理纾困事项的安排;如经刘书锦先生事先同意,公司后续将会向新的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荐刘书锦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控股股东柴国生先生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正在积极推进,尚未签署生效协议,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046号

  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19楼雪莱特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4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2,605,73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1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0,7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刘书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反对232,835,73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弃权15,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5,7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59%;反对230,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014%;弃权15,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7%。

  经查验,上述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                                方啸中

  李  航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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