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9,487,987.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近日分别收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2、被告: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殷北路380号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毛霞
3、诉讼机构名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2017年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分别签订了六份《购销合同》。被告于2017年共提取原告铜杆767.394吨。原告共向被告开具了9份相应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2019年2月12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087,987.38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并且,在双方之间购销业务全部结束后仍未支付欠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087,987.38元;
2、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殷北路380号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毛霞
3、诉讼机构名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之间长期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经2018年7月24日、2019年2月12日的两次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400,000元。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并且,在双方之间购销业务全部结束后仍未支付欠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00;
2、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02民初46号;
2、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0207民初2111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