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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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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183 股票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9-06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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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2: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9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至4月1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下午15:00至4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9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人,代表股东1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166,710,0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89,605,4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354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7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556,315,4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207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51,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4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豪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大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大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242,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68%;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公司浙江省区四家控股子公司共同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分别为上述四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7、通过《关于公司浙江省区两家控股子公司共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分别为上述两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8、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242,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68%;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9、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242,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68%;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0、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怡通余氏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1、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双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242,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68%;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242,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68%;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万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4、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同业拆借,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242,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68%;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5、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怡飞酒类营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6、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怡禾田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7、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万和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8、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建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9、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前海宇商保理有限公司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0、通过《关于公司江西省区三家控股子公司共同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分别为上述三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7930%;反对1,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1、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6,244,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7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6%;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22%。

  22、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6,244,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7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6%;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22%。

  23、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56,244,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7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6%;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22%。

  24、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556,244,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87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6%;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12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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