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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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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公告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2018年10月12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理益”)发布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自2018年10月12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实施情况:截止2019年4月11日,增持期限届满 。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新理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187,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37%,成交金额232,478,188.2元。

  一、 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新理益在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27,970,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987%。

  2018年10月12日,新理益发布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自2018年10月12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2018年10月12日已增持股份)。具体内容见2018年10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2019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新理益《关于股份增持进展情况告知函》。函件告知:新理益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6,856,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6%,成交金额207,454,653.39元。具体内容见2019年1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2019年4月11日,公司收到新理益《关于增持股份完成的告知函》。函件告知:新理益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187,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37%,成交金额232,478,188.2元。

  截至本公告日前6个月,新理益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承诺,在股份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新理益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

  本次增持股份未设置价格区间。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2018年10月12日起六个月内。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6、本次增持未基于主体特定身份,也不存在相关身份的丧失。

  7、本次新增股份不涉及锁定期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截止2019年4月11日,新理益增持实施期限届满 。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新理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187,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37%,成交金额232,478,188.2元。已满足增持计划中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本次增持计划已在承诺期限内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前新理益持有公司股份1,827,970,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987%,本次增持后新理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69,158,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3%。

  2、截至2019年4月11日收市,公司控股股东新理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理益及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天茂集团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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