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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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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0日(星期三)13点0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5,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5,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3》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4》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姜怡文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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