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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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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09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3,709,060.00元及利息(工程款3,709,060.00元仅为本金数额,利息、诉讼费等其他费用暂不确定)。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尚未结束,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建筑”或“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09,0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利息2,193,191.03元并支付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置业”或“被告”)(本公司持股比例52.86%)于2019年4月8日收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1民初13576号),判决如下:1、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73,195.15元;2、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673,195.15元为基数,自2006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驳回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16元,由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负担。

  二、案件事实、请求及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当事人

  1、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国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北端

  2、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钟声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北端西侧

  3、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强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2347号

  (二)案件事实:2006年,青岛临港产业加工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借用临港置业公章,与东恒建筑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青岛米达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达斯公司”)厂房、基础、供酸站、更衣楼地面等多项工程。合同总价940.429万元,该笔工程款已由临港管委全额拨付给东恒建筑。后因工程超出合同范围,经临港管委同意追加工程,工程预算造价558.5056万元。2006年12月,工程交付使用,该笔工程款临港管委已付187.5996万元,尚有工程款370.906万元未付。由于临港管委是借用临港置业公章,与东恒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借用临港置业公章在追加工程款预算书上盖章,因此,东恒建筑于2017年9月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港置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迟延支付的利息。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于2018年1月15日向临港置业下达了应诉通知书(﹝2017﹞鲁0211民初13576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09,0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利息2,193,191.03元并支付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答辩理由

  临港置业答辩理由:该项目是2006年由临港管委提供土地,东恒建筑受临港管委委托按照米达斯公司的要求建设厂房。临港管委当时作为临港置业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47.14%),借用临港置业公章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在追加工程款预算书上盖章。被告自始至终未参与米达斯公司厂房建设,所有施工单位的款项均由米达斯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临港管委拨款,再由临港管委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临港置业没有收过米达斯公司工程款项,也没有拨付过工程款项。临港置业既不是该工程的建设方,也不是该工程的代建方。该项目与临港置业无关,因此,应由临港管委承担责任,现在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承接了原临港管委的债权债务。

  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答辩理由:我单位2015年成立,前身系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胶南街道办事处和被告系两个不同法人单位,当时临港管委和被告是什么关系我单位需要核实。我单位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涉案工程款由原临港管委对被告工程款进行资金监管,是由原临港管委给的钱。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临港置业于2019年4月8日收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1民初13576号),判决如下:1、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73,195.15元;2、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673,195.15元为基数,自2006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驳回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16元,由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定程序,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其对公司将带来不利影响,但本次诉讼尚未最终结束,目前无法最终确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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