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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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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9-056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1,447.4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前,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存在因诉前财保事项而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1)。本次判决系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诉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收到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湘0523民初260号】和【(2018)湘05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并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提起借贷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23)

  (二)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并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2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和2019年1月18日就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3月21日出具了【(2018)湘05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限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娟借款本金771,220元,利息342,38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后期利息以771,2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1,113,584元;

  2.限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娟律师费用20万元;

  3.由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刘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将本案款项汇入本院案款专户。如逾期不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22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和2019年1月18日就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3月21日出具了【(2018)湘05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限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某娟借款本金13,702,862元。

  2.限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娟利息34,05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算至付清之日止);

  3.限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娟律师费用20万元;

  4.由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款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将本案款项汇入本院案款专户。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504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此前,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存在因诉前财保事项而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1)。本次判决系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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