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近期,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瑞特”)与曹德军以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一”)和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被告二”)未全额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北京市密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
原告二:曹德军,男,汉族。1958年12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紫光花园2-1-3号
被告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董事长
被告二: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
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7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D座605
负责人:赵永春,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案件起因
2013年1月,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了《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两被告以增资的方式控股收购第三人,两被告共同收购第三人62%股权的对价为43,400万元,其中1,632万元用于增加第三人注册资本金。
原告认为:依据会计规则,增资对价款金额除记入被收购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部分金额之外,余额应计入被收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增资协议第三条第4项明确约定了两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43,400万元对价款的时间节点,但两被告仅向第三人支付了1632万元用于增加了第三人的注册资本金。两被告在控股并实际控制第三人之后,两被告依约应向第三人支付的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增资对价款余额41,768万元至今未支付,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及作为第三人股东的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两被告尚未依约支付增资对价余额的情况下,被告二向法院申请第三人破产,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出资人应立即履行其全部出资义务。
3、诉讼请求
两原告上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第三人支付股权对价款余额人民币41,768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发布之时,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