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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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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19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79,703.6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两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466,102.97元;公司已对上述两起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上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4月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桂01民初405号、(2017)桂01民初406号,对公司涉及的两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晓、任静涵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79,703.63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四、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书》(2017)桂01民初405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44,247.06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230,646.4元;

  2、《判决书》(2017)桂01民初406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35,456.57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235,456.57元;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两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466,102.97元。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且公司此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已对相关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故不会对当期(2019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二审情况对相关诉讼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二审判决为准。

  2018年8月11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两份判决书均为此前已披露案件中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判决涉及诉讼金额4,473,137.68元,其中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4,365,519.12元,二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94,017.9元,公司此前发布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对涉诉案件公司已经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2019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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