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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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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93号文核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或“公司”)以2019年2月25日(股权登记日)收市股本总数318,600,0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88元/股。本次配股发行实际配售股份数为92,831,160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95,580,000股的97.12%,该次配售股份92,831,160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9年3月14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3,016,060.8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38,317,615.90元。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6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8号《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温州市益优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等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3,016,060.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317,615.90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导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甲方1)、温州市益优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专户约定仅用于甲方购买现代农贸城一期(批发市场部分)资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专户约定仅用于甲方1、甲方2购买现代农贸城一期(批发市场部分)资产项目、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护湘、牟海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甲方1、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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