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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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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1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执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484.4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16年年末计提了1,516万元,并于2018年年末根据判决结果对执行标的补提了758万元,不影响公司2019年1月1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详见2015年1月17号、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2017年1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2、本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具体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所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详见2017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缴纳了该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治理费2,274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执行费9.0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185.84万元,共计金额2,484.43万元(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曾主动二次书面致函东营法院,要求提供收款账户等信息,均未得到口头和书面答复,导致滞交)。至此,公司已履行此案的全部义务,本案件已执行完毕。同时,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对该案件其他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追偿的权利。

  三、本次执行结果对公司利润影响

  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公司已于2016年年末计提了1,516万元,并于2018年年末根据判决结果对执行标的补提了758万元,不影响公司2019年1月1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

  此案为2014年发生,事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已彻底整改。公司将牢固树立现代企业和公众公司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做到安全环保警钟长鸣。此案现已执行完毕,可能会对公司有一定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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