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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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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24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东方02”投资者
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4

  回售简称:东方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1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5月6日(本期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原定为2019年5月2日,因5月2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个和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分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和后1年的票面利率。

  2、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发行人发布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是否调整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1个付息日(2019年5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8东方02”债券,请“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8东方02”的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8东方02”的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8东方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18东方02。

  3、债券代码:1436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3.6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1年末和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7.2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个和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分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和后1年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8年5月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5月2日;若投资者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2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若投资者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如投资者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5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5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和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和后1年的票面利率。

  14、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1个和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6、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7、信用级别: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结果,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展望为稳定,债项评级为AA+。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个和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分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和后1年的票面利率。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44

  2、回售简称:东方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10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调后的票面利率。

  7、回售兑付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将于2019年5月2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9、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8东方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2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8东方02”派发利息为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8东方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8东方02”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0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5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8东方02”债券。请“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8东方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华清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郭志强

  联系电话:010-85130835

  传真:010-65608445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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