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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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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7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同孚实业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1)。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本公告中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该等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1810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181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3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6、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5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表:

  ■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7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1100号

  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对2018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签发的(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陈双培(原审原告)、林文智(原审被告)、林云燕(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双培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兹向陈双培借到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月利率按2.5%计算,月息每月借款日付息。若借款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借款利息。若因纠纷引起诉讼,同意由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2017年12月21日,陈双培分四次向林文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号分别转入30万元、6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700万元。嗣后,陈双培已收到诉争借款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此后未再还款,故原告陈双培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德化县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2月1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德化县法院作出的(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2019年2月1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3)、《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32)。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双培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泉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林文智、林云燕无力偿还,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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