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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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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22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360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我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向相关主体发送了《问询函》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媒体报道称上市公司为船山文化的借款提供过“流动性支持函”。请公司核实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流动性支持函”的具体内容,公司是否对股东债务负有担保责任,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初步核实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3月19日向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及李瑞金女士,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鹫投资”)、冯青青女士及刘源先生,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王继杨先生,总经理张志先生,财务总监沈俊锋先生和刘世明先生发函进行问询,是否知悉上述函件存在。

  针对公司的问询,除红鹫投资和刘源先生尚未回复,相关人员皆表示不知情。

  其中,控股股东及李瑞金女士函复上市公司:“李瑞金女士于2018年9月29日成为船山文化的新控股股东,李瑞金女士表示在与前实际控制人冯青青交接期间,冯青青未告知《流动性支持函》的存在,船山文化及李瑞金女士在此次媒体报道之前不知悉《流动性支持函》的存在,更未持有《流动性支持函》。

  媒体报道后,船山文化积极开展调查,通过询问船山文化原控股股东及大通资管,未获得肯定性答复,船山文化无法确定上述函件是否真实存在。”

  (二)二次问询情况

  2019年3月27日,公司通过山西信托取得了梦舟股份为船山文化增信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函》复印件。该函件盖有“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王继杨先生的法人章。

  公司取得上述材料后一方面要求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比对,另一方面再次向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王继杨先生,总经理张志先生,财务总监沈俊锋先生和刘世明先生发函进行问询,询问其是否知悉上述函件存在及请其确认函件上所用印章是否真实有效。

  1、印鉴比对情况

  由于公司已于2017年8月更名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已作废,根据公司预留印鉴样本对照《流动性支持函》之复印件难以准确判断真伪。而王继杨先生之法人章与公司预留印鉴样本明显不符,公司预留之法人章为有数字标识之防伪章。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及人员未见过《流动性支持函》所盖样式之法人章。

  2、问询函回复情况

  针对公司问询及公司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函》复印件,相关人员再次表示不知悉,对于印章的有效性无法判断。

  其中,时任董事长、董秘王继杨先生回复:“1、本人不知道《流动性支持函》的存在;2、《流动性支持函》上所盖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法人章是无效章,与工商局备案之法人章不符,也非本人所加盖。”

  综上,公司无法判断该《流动性支持函》的真实性,鉴于目前大通资管未向上市公司正式出示《流动性支持函》以主张担保义务,上市公司利益并未受到现实损害,公司将继续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一旦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将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二、媒体报道称大通资产已向山西信托出具指令,要求后者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该事项是否涉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情形,如涉及,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减持预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及李瑞金女士核实,对方回复如下:“截止目前,船山文化未接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律文书,也未涉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情形;今后,若涉及到此情形,我们将及时通过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三、媒体报道称,飞尚实业曾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时向船山文化出具告知函,称将帮助其履行上述借款的清偿义务。请公司:(1)向飞尚实业核实,是否出具过告知函,是否按照告知函内容履行了相关承诺与义务;(2)如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原因,并请飞尚实业本着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股权结构的稳定。

  公司已于2019年3月21日就上述事项向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李非列先生发函进行问询,对方回复如下:

  “1、2018年9月,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稳定,李瑞金女士通过向船山文化增资的形式成为新的控股股东。

  2018年10月25日,飞尚集团向大通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管”)出具了《通知函》以及附生效条件的《承诺函》,告知大通资管飞尚集团将按照《承诺函》中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并列示了具体还款明细。随后,飞尚集团一直按《承诺函》中约定履行承诺,并已归还山西信托约2772万元。

  李非列先生个人未出具过任何形式的承诺函和告知函。

  2、飞尚集团在向大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中作出特别声明:“飞尚集团出具本担保函后,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本承诺函承诺兑付本息的期限内,不可采取任何司法手段追讨上述债务;否则,飞尚集团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由于山西信托于2019年1月23已接到大通资管的指令并向太原市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即是说大通资管已采取司法手段追索债务,则根据承诺函的生效条件,飞尚集团的担保责任已自动解除。

  虽然飞尚集团的原担保责任已自动解除,但本着友好解决的初衷,飞尚集团就下一步的还款计划可以出具新的承诺函,并为此目前仍在积极与大通资管沟通。同时,飞尚集团也支持相关投资人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飞尚集团也将一如既往的、负责任的推动问题解决的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帮助众多投资人尽快挽回损失,收回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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