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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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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9-1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内蒙发展”)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内01民初104、87、89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已受理自然人姚新顺、许丽月、许长青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诉讼将于2019年5月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开庭审理。现将涉及该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3人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887,700.07元,具体为:姚新顺466,258.87元、许长青277,353.60元、许丽月144,087.6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1日,天首发展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7月6日,天首发展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号 )。经查明,天首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并且2013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证监会决定对天首发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9年5月20日开庭审理。

  三、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相关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网站或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内01民初104、87、89号)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9-1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指定媒体于2017年5月5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17-38]号)。

  2019年3月28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1225号),现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  男、汉族、生于1959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年3月7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1000-13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吕连根借款1300万元到达账户并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鉴定费80700元,共计2590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2018年10月14日,吕连根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2019年3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1225号),对本案二审裁定如下:

  1、撤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发回重审,所以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1225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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