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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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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3版)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8日证监许可[2019]13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除第(5)项外,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暂不设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认购价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1.0%,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0.00/1.00=99,019.90份

  若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019.9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1%,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0.1%)=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99,900.10/1.00+10.00/1.00=99,910.10份

  若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910.1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份

  若该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其他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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