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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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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会议于2019年3月21日上午10: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徐恭藻先生主持。公司高管、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研究,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位于胶州市区,随着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及区位调整,原实施地块及周边区域已规划为住宅、商业功能。根据当地政府调整后的区域控规,原实施地块已不适合公司进行物流基地建设。

  为满足公司华东区域门店的物流配送需求,提升公司跨区域物流配送能力,公司于2018年8月与淮安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达成投资协议,选址在淮安市淮安区的“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建设公司华东区域物流中心。

  鉴于上述原因,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胶州市梧州路以东、店子河以南、杭州路以西变更为胶州市里岔镇南营里路,同时在实施主体公司青岛福兴祥物流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主体淮安福兴祥物流,并相应增加对应的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会议于2019年3月21日9时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元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位于胶州市区,随着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及区位调整,原实施地块周边规划及新建较多商业住宅、公共配套用地。根据当地政府调整后的区域控规,原实施地块已不适合公司进行物流基地建设。

  为满足公司华东区域门店的物流配送需求,提升公司跨区域物流配送能力,公司于2018年8月与淮安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达成投资协议,选址在淮安市淮安区的“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建设公司华东区域物流中心。

  鉴于上述原因,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胶州市梧州路以东、店子河以南、杭州路以西变更为胶州市里岔镇南营里路,同时在实施主体公司青岛福兴祥物流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主体淮安福兴祥物流,并相应增加对应的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群股份”)于2019年3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胶州市梧州路以东、店子河以南、杭州路以西变更为胶州市里岔镇南营里路,同时在实施主体青岛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兴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福兴祥物流”)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主体淮安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福兴祥物流”),并相应增加对应的实施地点。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4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5,23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71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JNA30134”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胶州市梧州路以东、店子河以南、杭州路以西变更为胶州市里岔镇南营里路,同时在实施主体公司青岛福兴祥物流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主体淮安福兴祥物流,并相应增加对应的实施地点。截至2019年3月20日,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853.84万元。

  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位于胶州市区,随着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及区位调整,原实施地块及周边区域已规划为住宅、商业功能。根据当地政府调整后的区域控规,原实施地块已不适合公司进行物流基地建设。2017年10月,公司与胶州市政府达成投资协议,选址在胶州市里岔镇建设新的物流中心,投资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与胶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框架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0),该项目已取得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的地块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因此,公司拟将原实施地点变更为胶州市里岔镇南营里路。

  2018年5月,公司收购韩国乐天购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旗下2家香港公司、10家华东区公司100%股权及72家门店,收购完成后,公司门店主要分布在山东、江苏、安徽、上海等华东区域。为满足公司华东区域门店的物流配送需求,提升公司跨区域物流配送能力,公司于2018年8月与淮安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达成投资协议,选址在淮安市淮安区的“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建设公司华东区域物流中心,投资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华东区供应链及现代物流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4),该项目已取得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的地块已取得了土地证,该项目将由公司子公司淮安福兴祥物流来实施。

  淮安物流中心的建设对公司完善南北方物流配送格局,提升公司跨区域物流配送能力,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巩固公司供应链优势,提升经营业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将“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青岛福兴祥物流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主体淮安福兴祥物流,并相应增加对应的实施地点。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增加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2、此次变更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司南北方物流配送中心格局,提升公司跨区域物流配送能力,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巩固公司供应链优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六、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对应的实施地点。

  七、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对应的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2019年3月2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此次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四期项目”的原实施地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对应的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利群股份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之事宜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利群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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