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材料。
一、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乾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少忠
被告三:周满芬
被告四:孔少华
被告五: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原告乾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有追索权循环额度隐蔽国内保理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5000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被告一发生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250万元,剩余利息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依据双方保理合同规定,即使申请人未出具保理回购通知书,亦有权直接对被告一行使追索权。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967,500元(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前保全的担保费52,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传票》。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