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友好 公告编号:临2019-01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该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日期尚未确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2012年11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昊元上品”综合商业中心中的100,912.15平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107,138.85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友好时尚购物城”,于2014年10月正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租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1、该项目租赁合同第五条中约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后经补充协议变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外租的营业面积(凡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计入公司总销售额的均视为外租)和经营的餐饮面积(包括外租和自营)加起来,每层不应超过该层总营业面积的3%,如超过3%,对超出部分面积的房屋租金和场地广告位使用费按双倍计算,即:4.4元/平方米·天(按建筑面积计算),但每层外租和餐饮面积绝对不允许超过每层总面积的6%。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外租合同或确定经营餐饮项目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合同复印件或经营餐饮区域的位置、面积图提供给原告备案(加盖公司印章),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2、该项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若公司隐瞒各楼层实际外租面积和餐饮面积的,或者外租和餐饮面积超过合同限定的6%而公司拒不改正的,原告可提前解除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万元。

  原告认为,2018年度公司在该项目内的外租和餐饮面积占比远超6%,但公司始终隐瞒未报,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支付8,0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

  2、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答辩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