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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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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15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有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1122073201800067,公司在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1122073201800067,江苏晋和在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曲瑞昌”)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河南省分公司”)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融资产河南省分公司签署了《保证协议》,协议编号为河南Y16190003-3号,公司在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那曲瑞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同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业”)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州工业签署了《担保承诺函》,公司在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广州工业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州工业签署了《担保承诺函》,公司在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茂通”)同广州工业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州工业签署了《担保承诺函》,公司在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上海瑞茂通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1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10,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20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 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2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其担保额度从其他全资子公司调剂;新增一个参股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四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其他全资子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9,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增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十一个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公司的担保,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总计155,000万元人民币;新增一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其担保额度预测为10,000万元人民币;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追加担保额度预测5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以下或称“乙方”)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包括:

  1、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币种)人民币,本金(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正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担保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的;

  (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债权,债务人未清偿的;

  (3)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4)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6)债务人或甲方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或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期清偿该笔债务的情况下,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该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提货担保等业务,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次垫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均自最后一次垫款之日计算。

  (二)《保证协议》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

  被担保人: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罚金等(如有);(4)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等;(5)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重组本金。甲方有权决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

  3、当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承诺函》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我司”)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贵司”)

  担保金额: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人应向贵司履行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贵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担保方式: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司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某笔债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贵司宣布某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61,296.348461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78%。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前: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2%。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6%。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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