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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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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8),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本案诉讼律师转达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锡”、“贵院”)关于本次案件移送管辖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如下: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凯洲、吴晓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万毅。

  被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在从、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莫干山国家高新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负责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仁智公司诉称:2018年1月至4月,中经公司通过案外人金佩芹向仁智公司称,中经公司可以帮助仁智公司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融资,故仁智公司按照要求,向中经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6张,合计金额146770818.39元,中经公司未支付任何对价。其中6张由中经公司背书转让给了麦鼎公司,麦鼎公司未支付对价;另外10张由中经公司在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定向融资工具备案,并背书给盈时公司,通过盈时公司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向不特定公众融资4639.5万元。中经公司与盈时公司、麦鼎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合谋骗取仁智公司16张汇票,应予以返还。请求法院判令:1、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出票人为仁智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共十张(合计金额为5000万元)。2、中经公司、麦鼎公司返还出票人为仁智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共六张(合计金额为96770818.39元)。3、判令仁智公司无需承担上述票据项下的兑付义务。

  中经公司、麦鼎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仁智公司以其与直接后手中经公司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盈时公司、麦鼎公司应支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的诉讼。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并非当事人依据票据上的权利而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以其对票据本身的所有权主张返还,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鉴于仁智公司主张中经公司对全部票据承担返还责任,且本案诉请标的已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本案应移送中经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苏02民初473号之五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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