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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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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08号)核准,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4,444,44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80,000,002.60元。截至2019年2月25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020,096,002.53元(已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56,513,207.62元及相关增值税税费3,390,792.45元,尚未扣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费及上市初费等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56,513,207.62元及其他发行费用19,201,809.65元(均为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4,284,985.33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2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16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1013400000004373。2019年2月26日,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浩、骆中兴可以随时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本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公司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的情况,以及其他中信证券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的本协议的,中信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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