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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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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9-017
债券代码:127005 债券简称:长证转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证转债”将于2019年3月12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长证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1日;

  3、除息日:2019年3月12日;

  4、付息日:2019年3月12日;

  5、“长证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长证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1日,凡在2019年3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3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3月12日。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长证转债”,债券代码:127005),根据公司“长证转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长证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长证转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证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长证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05;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00,000.00万元(5,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00,000.00万元(5,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年4月11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18年9月17日至2024年3月11日;

  8、债券利率:“长证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长证转债”第一年付息,期间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票面利率为0.2%。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8年3月12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联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2、“长证转债”信用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对“长证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出具的联合[2017]250号《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长江证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根据联合信用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8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8]786号),长江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长证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票面利率为0.2%,每10张“长证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对于持有“长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对于持有“长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对于持有“长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3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证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邮编:430015

  咨询联系人:吕也

  咨询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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