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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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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ST 因美 公告编号:2019-010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5日上午10点30分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2月27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宏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包秀飞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鲍晨女士、王云芳女士、金志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与澳洲巴布斯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议案》。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高公司在婴幼儿食品领域的市场地位。公司拟与巴布斯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Bubs Australia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巴布斯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双方将成立合资公司从事Bubs品牌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推广与销售。公司计划在上海设立全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巴布斯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及合资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完成设立子公司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决议。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

  鲍晨: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学历】。1995年7月加入贝因美,历任杭州贝因美食品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任,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公众事务部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鲍晨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芳:女,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MBA。曾在达能食品有限公司、美国强生公司下属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和强生视力健(上海)有限公司、拜耳医药中国保健消费品部先后负责运营管理及内部控制,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就职菲仕兰中国业务集团任B2C消费品部高级销售业务运营总监。2018年 10月加入贝因美公司。王云芳女士持有15,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金志强: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分行从事秘书、信贷管理等工作,曾任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董秘、副总经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2009年10月加入贝因美,历任总经办、战略发展部、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人,现任董事会秘书、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金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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