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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洛阳北玻台信风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信风机”)以直接借款等方式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金额

  公司为有效运用资金,支持控股子公司的发展,向台信风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公司提供给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被资助公司利息。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资助期限:三年,自资金汇入控股子公司账户之日起算。

  6、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洛阳北玻台信风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34301753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台信风机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20号

  成立时间: 2007年6月21日

  经营范围:各类风机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各类通风设备、集尘设备、除尘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经审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台信风机总资产为7,668.5万元 ,净资产为5,542.04万元,负债总额为2,126.46万元。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9,910.59万元,净资产为3,350.22万元,负债总额为6,560.37万元。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风机技术产品具备了凸显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不仅能为公司钢化设备配套风机产品提供保障,还先后完成三元流风机技术产品、高温风机技术产品、冷风机技术产品、高铁风机技术产品、环保设备风机技术产品、工业大风扇等等一系列新型风机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公司将进一步支持、促进其发展,使其逐步走向公司业务的重要舞台,体现其价值,使其成为公司多元化产品的重要成员。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的发展,保障台信风机能够实现良好效益,公司以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解决其资金需求,本次资助风险较小且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共计人民币7,450万元(不包含本次财务资助),全部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出现逾期付息或未归还本金等情形。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 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关注函》所关注的事项及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就关注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公告显示,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7日和1月23日收到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传票》及法律文书。请你公司结合案件性质、对公司影响程度(如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认)等,说明公司未于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及时披露诉讼情况的原因,是否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我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7日和1月23日收到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传票》及法律文书,但未于收到法律文书当时进行披露的原因如下:

  1.相关诉讼的诉讼请求均不涉及具体金额,因此,不属于“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的诉讼。

  2、相关诉讼的诉讼请求均要求不涉及撤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3、我公司认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玻璃”)51%股权已经工商登记在我公司名下,我公司已委派3名董事、任命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委派财务负责人,以上股东权利的取得均不以对价款支付为前提条件,我公司持有电子玻璃股权符合协议及《公司法》《合同法》及《收购协议书》约定。即便电子玻璃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也不会对我公司在电子玻璃的股东权利构成不利影响。并且,本次事项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将继续集中精力和资源发展自身主业,进一步拓展业务,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如果侯学党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协议本身仍然会履行,公司持有电子玻璃51%股份的事实并未改变,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依然在公司于 2018 年 10月 23日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号: 2018054 、2018055) 中载明“对2018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363.62 万元至6,326.67 万元范围之内。因此,以上事项不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侯学党先生有关行为保全的诉讼请求已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驳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9005)。

  综上,公司认为,在收到相关法院传票及法律文书后,相关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具体金额、案件性质、对公司影响程度也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及时披露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披露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2、你公司称:“若最终决定公司退出电子玻璃,则电子玻璃将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号:2018054、2018055)中载明‘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363.62万元至6,326.67万元范围之内。若电子玻璃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依然在上述区间内。”(1)请你公司结合电子玻璃实际经营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能否实际控制电子玻璃。

  回复:

  公司于2017年1月与自然人侯学党、尚直芳、李照米及东莞市恒和昌玻璃有限公司签订《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以及《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书”),收购电子玻璃的51%的股权,以及恒和昌的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盖板玻璃业务。 公司已按照《收购协议书》约定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支付侯学党先生100万元;2017年3月29日支付侯学党先生1,980万元;2017年6月14日至6月30日前支付了3,920万元;共计支付了6,000万元股份转让款,(根据《收购协议书》约定最终总对价按照《收购协议书》以电子玻璃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经审计平均净利润等因素进行计算,按照总对价减6,000万元支付剩余款项多退少补,结算时点在2020年6月)。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经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取得电子玻璃51%的股权。公司先后于2017年8月以现金增资电子玻璃1,020万元、2017年12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为电子玻璃担保1,530万元、2018年4月以现金借款为其提供财务支助1,530万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收购协议书》,电子玻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公司持有电子玻璃51%的股份。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北玻电子玻璃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我公司委派3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通过,我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电子玻璃股东及董事会已正常运行一年多,形成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投资等多项决议,侯学党先生也签字认可并无异议。电子玻璃的管理制度采取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汇报,并且在董事会监督下工作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执行公司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及上市公司文件的要求,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我公司委派的人员均正常履职。

  2018年11月17日,为加强电子玻璃管理,电子玻璃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涉及财务、审计,人事等事项的管理制度等内容的九项议案的决议。但侯学党先生及其提名的董事拒绝参会,未执行董事会决议。在其后电子玻璃经营过程中,抗拒我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电子玻璃财务的管理、私自改变电子玻璃已执行一年多的财务管理等内控流程,不配合我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进行预审。并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和2019年1月2日提出前述诉讼。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收购协议书》,我公司已于2017年取得股东资格,通过以上董事会决议主要为督促电子玻璃总经理尽快全面适应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因此,自2018年11月17日起,公司积极与侯学党先生沟通,以期帮助其扭转心态、克服个人情绪,全面履行《收购协议书》约定。但截至2019年2月13日,均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我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做出董事会决议,授权管理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终止合作在内的合法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 2018年11月17日,侯学党先生拒绝出席电子玻璃董事会,其后,侯学党先生的抗拒行为进一步升级,不执行董事会的决议、阻碍公司内控制度实施,直至2019年2月13日,我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努力无果。董事会判断存在终止合作风险,紧急召开董事会会议,授权管理层根据后续谈判情况酌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作在内的全部合法措施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公司秉承谨慎性原则,认为虽然公司仍能控制电子玻璃董事会、股东会,但由于电子玻璃总经理侯学党先生抗拒公司管理,本项投资已存在终止合作风险,造成公司无法继续对北玻电子实际控制。

  公司认同年审会计师意见,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17日以前,我公司能够对电子玻璃进行实际控制;考虑到侯学党先生抗拒公司管理的行为自2018年11月17日起升级,公司秉承谨慎性原则,认定自该日起不再对电子玻璃实际控制。

  (2)你公司在2018年度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均将电子玻璃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请结合你公司对电子玻璃的实际控制情况,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公司经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取得电子玻璃51%的股权,按照《收购协议书》约定支付了6,000万元股份转让款。并向电子玻璃委派了3名董事、我公司委派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我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2018年11月17日前我公司委派人员均正常履职。北玻电子玻璃的管理制度采取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汇报,并且在董事会监督下工作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执行北玻股份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及上市公司文件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公司依据其在电子玻璃的权利和影响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2017年年报、以及2018年度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电子玻璃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会计师意见:北玻股份在2017年年报、以及2018年度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北玻电子玻璃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3)请你公司说明,若你公司决定退出电子玻璃,你公司将从何时点开始不再将电子玻璃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以及该时点的确认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自2018年11月17日,侯学党先生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擅自改变原执行的财务内控管理流程,拒绝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入电子玻璃,不接受和配合我公司聘请的会计师进行年度预审工作等,公司与侯学党先生多次沟通、协调、努力无果。即2018年1月至2018年 11月17日以前,我公司能够对北玻电子玻璃进行实际控制,2018年11月17日以后由于电子玻璃总经理侯学党先生抗拒公司管理,造成公司无法继续对北玻电子实际控制。

  我公司第六届董事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若与侯学党先生谈判不成,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自发现侯学党先生违反《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发生不执行公司的规范管理、不执行财务内控流程、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拒绝审计等行为之一时起即北玻股份不能实际控制电子玻璃之时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会计师意见:若北玻股份与侯学党谈判不成,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自发现侯学党先生违反《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发生不执行公司的规范管理、不执行财务内控流程、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拒绝审计等行为之一时起即北玻股份不能实际控制电子玻璃之时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问题3、请你公司说明目前年审会计师能否对电子玻璃展开年报审计工作。

  回复:

  由于侯学党先生作为电子玻璃总经理,抗拒公司管理、不配合年审会计机构审计,导致年审会计师无法对电子玻璃实施审计流程,我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无法如期对电子玻璃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公司将采取合法手段,追究侯学党先生的违约违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坚决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

  问题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

  公司暂时没有应予说明的事项,公司会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在第一时间披露事态的进展情况。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第六届董事第二十九次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9002),现就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管理层与候学党先生直接和间接沟通和谈多次,但未取得成功,公司管理层决定:

  1、公司依据《收购协议》的约定管辖,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学党先生提起诉讼,因侯学党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和股权增益,以法律维护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不能成功退出,我公司将依法通过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董事会,更换造成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失控的主要管理人员,恢复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并全面加强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公司的规范治理。

  3、恢复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管理后,对失控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和核查,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形,将依法追究,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收到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我公司与被告侯学党、尚直芳、李照米、东莞市恒和昌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5094X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被告一:侯学党(乙方),男,汉族,出生年月:1980年3月26日,身份证号:41138119800326****,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一路沙尾工业区。

  被告二:尚直芳,女,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3月2日,身份证号:34112219830302****,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一路沙尾工业区。

  被告三:李照米,男,汉族,出生年月:1970年5月28日,身份证号:41290219700528****,住址: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严陵村东岗。

  被告四:东莞市恒和昌玻璃有限公司(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75794C

  法定代表人:李照米,执行董事。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科莲路2号。

  第三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KYH3D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宝湾路8号仓库A、B座负一至三层

  3、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是一家以生产钢化玻璃、镀膜玻璃设备和各种钢化玻璃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是被告四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四是一家以生产电子玻璃为主的公司,该公司在电子玻璃及触控行业有国际领先技术,并在局部市场具有领导地位。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5日签订《收购协议书》,同年1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被告一将珠海明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签协议之日尚未到位更名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增加至8,000万元,股东是侯学党,认缴出资比例为100%;经营范围为特种玻璃、触控玻璃及电子玻璃;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是:光学玻璃、玻璃原片的加工、生产及销售,光学技术的研发销售,商业的批发和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原告于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借给被告一100万,用于被告一向新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被告一提供5,900万元的借款,用于被告向新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被告一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其新公司股权的51%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款4,080万元,以借款冲抵,其余1,9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偿还本金,利息按年利率5.2%计算。

  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100万元和5,900万元的借款修改为首期转让款6,000万元,于被告四将其业务整体转移到新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一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已付2,080万元抵作股权转让款,原告再支付被告一3,920万元,被告一将转让款全部用于向新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持股比例为51%;被告为49%。

  乙方承诺在新公司更名及增资后,将丙方的指定业务、技术及部分(补充协议改为全部)无形资产无偿转让或移送至新公司(不包括丙方现有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办公设备、丙方股权投资等资产)。

  乙方承诺并保证,丙方将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上述指定业务转移至新公司。

  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5名,原告委派3名,被告委派2名,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委派高学明担任,副董事长由被告委派侯学党担任,总经理由侯学党担任,财务负责人由原告委派。

  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以《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相关约定为准。

  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采取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汇报,并且在董事会监督下工作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原告方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及原告文件,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制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规则和管理办法。

  在被告一收到原告支付首期转让款的条件下,被告承诺并保证新公司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应收款相应的利润),平均不低于4,300万元(其中2019年当年应收账款的核算延至2020年5月20日)。

  如果根据《收购协议书》的约定调整后的原告受让标的股权的总体对价高于6,000万元的,原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向被告一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尾款(总体对价-6,000万元)给被告一;如果根据《收购协议书》的约定调整后的原告受让标的股权的总体对价低于6000万元的,被告一应以现金方式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将向原告退还款项(6,000万元-总体对价)。

  被告一承诺,如果新公司在2017年、2018年度、2019年度中的任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或者平均净利润低于500万元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按照以原告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作为本金加上按10%/年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作价回购原告所持新公司的51%的股权,被告一应在收到原告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在先,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应无条件同意守约方解除本协议。

  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由洛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了6,000万元。

  2017年1月26日珠海明新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9日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章程确定:原告货币出资4,0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已于2017年6月1日缴足;被告一以货币出资3,9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将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7年9月30日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变更为1亿元,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原告增资1,020万元,由被告一增资980万元,货币按等比例增加出资2,000万元。同日,修订公司章程,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100万元,总认缴出资5,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1%,已于2017年8月31日缴足;侯学党以货币出资4,900万元,总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9%,已于2017年10月18日缴足。

  2018年11月17日,为加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管理,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涉及财务、审计,人事等事项的管理制度等内容的九项议案的决议。但侯学党先生及其提名的董事拒绝参会,未执行董事会决议。在其后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抗拒我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财务的管理、私自改变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已执行一年多的财务管理等内控流程,不配合我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进行预审。

  被告一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被告一不履行收购协议,排除原告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合法监管、合法审计,不允许原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审计人员进入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大门,实施审计监督等。最终致使原告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失控,不能并表。原告收购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公司形成控股权和业绩并表,现在公司失控,业绩不能并表,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上述事实说明,原告从贷给被告一6,000万元为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增资开始(后转为股权转让款),到增加投资1,020万元,后为支持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原告向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530万元,连同原告实际控制人向侯学党提供的1,47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投入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一共注入广东北玻资金10,020万元。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在原告的全力投入下,日益发展壮大。但被告一不履行协议,最终致使原告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失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上述行为与《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约定相悖,属于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合作。为此,原告不得不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被告一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应当返还,合同解除后,被告一应当赔偿原告该项损失3,874.06万元。

  本案第三人为案涉股东的入股公司,案涉当事人的股权、到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均在该公司,本诉与第三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将该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依据《收购协议》之约定,依据《合同法》提起本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2017年1月5日签订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广东北玻光电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返还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3)判令被告一赔偿股权增值损失3,874.06万元;

  (合计:9,874.06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将做好诉讼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以上情况,2018年电子玻璃将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2018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1,536.48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506.1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4,518.49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87.87万元。经营业绩与前次业绩预计不存在差异。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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