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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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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2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起诉
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讼涉及无效合同请求撤销,无涉案具体金额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继续上诉,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2月27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5),公司关于保证合同纠纷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3月1日,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191民初3138号,郑州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超出该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权限,故驳回原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的起诉。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

  原告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张朋起

  原告三:宋雪云

  被告: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国投”)

  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被告郑州国投欲就其与嘉兴见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见闻”)、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及其与嘉兴见闻、北京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追加提供担保,遂与原告鹏起科技商议,拟以被告郑州国投提供两亿元借款作为前提条件,再由原告对前述的《股权回购协议》、《协议书》中的债务提供担保,若被告郑州国投未向原告鹏起科技提供两亿元借款,则原告不签署及承担《保证合同》中的担保责任。

  2018年9月17日,原告鹏起科技与被告郑州国投签署了《借款合同》,同时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郑州国投未按约定将两亿元借款借给原告鹏起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并反向原告主张担保责任。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系被告郑州国投承诺向原告鹏起科技提供借款的事实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属于可撤销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案件裁定情况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全部退回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经裁定,公司将继续上诉。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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