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9-00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市”)的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对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的破产清算事项高度重视,积极跟进了解事项进展。近日,公司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获悉: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了(2018)京0108破11号《决定书》,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大市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了(2018)京0108破11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大市的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大市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5-8层;邮编:100034;联系人:郑雯;联系电话:135210086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大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京大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019年4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二层第二十五法庭(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220,200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7%,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