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被告或上诉人。
●本次公告案件数量:3个。
案件一
(一)本案诉讼情况
原告:陈勇
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钛隆(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志钢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章兴、郭海峰
起诉日期: 2017年8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
本案细分为十六个小案子,总涉及金额借款503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一审起诉及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日,陈勇出具《承诺书》,因存在“菲达环保收购海德股份时上述十六案中未向菲达环保及审计、评估机构披露部分的借款及利息”等情况,承诺“本人对于上述借款及利息几案愿意保证不再申请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上述承诺执行,预计增加江苏海德利润503万元左右。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案件二
(一)本案诉讼情况
1、一审
原告: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精密”)
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起诉日期:2018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
本案一审判决江苏海德向三鑫精密支付货款505,54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披露的临2018-070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2、二审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被上诉人: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扬
上诉日期:2018年11月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撤销(2018)苏0281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82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结果依赖其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需中止审理,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最终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本案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泛宇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泛宇”)
诉讼代理人: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琦,吴忠华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起诉日期:2018年10月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支付工程欠款393.4037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起诉理由: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对相关工程款进行了决算确认,并且约定所有欠款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118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泛宇工程款393.403712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6万元,由江苏海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正准备上诉。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