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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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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9-004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2月22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2月26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董事杨才斌先生、杨小红女士、宋帆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黄镔先生、孙蔓莉女士、孙琦先生、王佐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才学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10月修订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其他内容不变。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其他内容不变。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其他内容不变。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6.审议《关于修改〈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治理,拟对《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其他内容不变。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9-005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2月22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2月26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苹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投资建设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化肥产业发展方向,可优化产品结构,有效实现公司产品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产能、提质增效,是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8 年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9-006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未来持续发展动力,适应现代生态农业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新洋丰”)拟投资建设普通磷酸一铵、工业级磷酸一铵、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是为实现“建成磷复肥和精细磷化工并举的磷化工基地目标”而实施的绿色、安全、低碳、智能、可持续的搬迁项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人民币121,523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56549K

  3.住所:宜昌市猇亭区先锋南路1号

  4.法定代表人:杨华锋

  5.注册资本:捌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08年04月08日

  7.经营范围:复合(混)肥、磷铵、合成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产品)、其它化肥系列产品、编织袋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机械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业硫酸、20%磷酸生产销售。

  8.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宜昌新洋丰100%股权。

  9.投资计划:拟投资121,523万元用于建设普通磷酸一铵、工业级磷酸一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主要情况:在承接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产能的基础上,保持原磷酸产能不变。磷酸所用于的终端产品中,将部分普通磷酸一铵升级为工业级磷酸一铵与聚磷酸铵;同时新增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升级的目的在于工业级磷酸一铵与聚磷酸铵的水溶性好于普通磷酸一铵,未来将替代普通磷酸一铵,作为公司高端水溶肥与滴灌肥的磷肥原材料。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建设周期:预计2020年12月前竣工投产。

  3. 项目收益预测

  本项目的普通磷酸一铵、工业级磷酸一铵与聚磷酸铵主要作为磷肥原材料,用于配套公司复合肥的生产。项目投产后,将有效降低公司复合肥的生产成本,使公司复合肥的生产成本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本次项目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项目投资的目的

  本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设:一是工艺和环保全面提升,通过选择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加大磷石膏和氟综合利用等,实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二是终端产品全面提升,由单一生产普通磷酸一铵,提升到集成生态磷铵、工业级磷酸一铵和聚磷酸铵等高品位生产能力于一体的多元化产品线;三是通过磷矿选矿工程,选择中低品位磷矿石,保证磷矿资源可持续、高效益发展,通过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新型高效优质肥料,实现对磷石膏和氟的综合利用,有效解决生产与环保和谐发展的问题。

  通过以上三大方面的综合建设,促成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实现磷化工产品全面升级;通过洗选矿系统、低温余热利用系统等,有效节约生产成本,大力推动企业生产效益的进一步提升。因此,本项目是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利用资源、技术、管理、人才、市场等方面优势,为建成磷复肥和精细磷化工并举的磷化工基地目标而实施的重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充分兼顾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绿色发展项目。

  (二)存在的风险

  1.该项目投产后其经营效益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2.项目审批未达预期导致项目建设期延长的风险:化工项目报批报建(环评、安评、消防、验收等)、试生产申请、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的部门和审批程序较多,该项目存在因项目审批未达到预期导致项目建设期延长的风险;

  3.同时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不断强化治理结构及风险防范机制,适应市场变化,促使其稳健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建设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公司生产常规复合肥、水溶性肥料、多功能复合肥等产品,符合国家化肥产业发展方向,可优化产品结构,有效实现公司产品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产能、提质增效,是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四、备查文件

  (一)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9-007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2月 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2月26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是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符合国家化肥产业发展方向,可优化产品结构,有效实现公司产品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产能、提质增效,是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孙蔓莉      孙  琦      王佐林

  2019年2月26日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2019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知情人保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6、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数据等),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有特殊规定,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非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信息。

  第八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关联知情人相互提供非公开信息时,需经关联知情人双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报送董事长审批;

  (四)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四章 知情人对非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十二条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知情人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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