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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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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合同双方确定合作意愿的约定性文件,具体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同中的项目投资分期实施,且具体项目实施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同涉及的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审批流程,尚具有不确定性,对业绩的影响需视后续投资事项实施的具体情况而定。

  4、本合同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9年2月26日,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东管委会”)签订了《项目合作框架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手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夏宁东镇长城路7号企业总部大楼

  宁东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项目合作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

  1、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建设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10万吨三羟甲基丙烷项目。

  2、项目分期实施,投资进度、金额、建设期限等具体事宜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甲方备案。

  3、项目由乙方在甲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注册成立的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二)项目选址

  甲方依据宁东基地总体规划,结合乙方的企业类型、投资规模和经营性质,本着集约用地原则,合理为乙方项目选址,并依法有偿提供项目用地。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共同踏勘确认,以甲方出具的投资项目选址意见函为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等环节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

  (2)协调解决乙方项目建设的公用配套条件。

  (3)落实乙方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乙方根据项目进度确定各阶段投资金额,及时报送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并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建设期顺延),项目投产后,确保本项目在甲方辖区内完税。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变更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妥善处理。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投资的,需向甲方无条件一次性返还“多评合一”服务实际发生费用。

  2、乙方不得改变项目建设用地的用途,如需变动,须经甲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土地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3、本合同项目若因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虽经甲、乙双方协调或变更为其它项目,但其它项目仍无法实施,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需要收回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只适用于本合同项目未投产前。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退出投资。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拟在宁夏建设生产基地,公司此次与宁东管委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可以充分利用中西部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有利于提高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涉及的投资项目分期实施,且尚未明确具体投资时间计划、具体金额等条款,后续相关事宜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合同涉及的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审批流程,尚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签署的框架合同,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合同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案文件

  1、《项目合作框架合同》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合同双方确定合作意愿的约定性文件,具体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同中的项目投资分期实施,且具体项目实施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同涉及的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审批流程,尚具有不确定性,对业绩的影响需视后续投资事项实施的具体情况而定。

  4、本合同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9年2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百川”)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东管委会”)签订了《项目合作框架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联系地址:宁夏宁东镇长城路7号企业总部大楼。

  宁东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百川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86239190

  名 称: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香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

  注册资本:68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7年02月09日

  营业期限:2007年02月09日至2027年02月08日

  经营范围:纳米材料、锂电能源材料及化工新材料助剂产品的技术研究;危险化学品生产(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乙酸异丁酯、乙酸异丙酯、乙酸正丙酯、甲醛、聚酯绝缘树脂、聚氨酯绝缘树脂、聚酯亚胺绝缘树脂、聚酰胺酰亚胺绝缘树脂、酚醛绝缘树脂、聚酰亚胺绝缘树脂、缩醛绝缘树脂、聚酰胺绝缘树脂、绝缘树脂副产甲醇);危险化学品销售(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偏苯三酸酐、三羟甲基丙烷、偏苯三酸三辛酯、丙二醇甲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异构丙二醇甲醚、二丙二醇甲醚、异构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酸钠、双三羟甲基丙烷、甲酸钠、多元醇、多元酸酐、环三羟甲基丙烷、环三羟甲基丙烷缩甲醛)生产、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乙方: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项目合作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建设年产10万吨针状焦、锂电材料、年30万吨废锂离子电池、废锂电材料及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期限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上述项目分期实施(首期建设年产5万吨针状焦项目),具体投资进度、金额、建设期限等事宜经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甲方备案。

  3、实施主体

  由乙方在甲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注册成立的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二)项目选址

  1、项目选址位于宁东基地国际化工园区。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等环节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

  (2)协调解决乙方项目建设的公用配套条件。

  (3)落实乙方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乙方根据项目进度确定各阶段投资金额,及时报送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建设期顺延),项目投产后,确保本项目在甲方辖区内完税。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变更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妥善处理。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投资的,需向甲方无条件一次性返还“多评合一”服务实际发生费用。

  2、乙方不得改变项目建设用地的用途,如需变动,须经甲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土地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3、本合同项目若因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虽经甲、乙双方协调或变更为其它项目,但其它项目仍无法实施,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收回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只适用于本合同项目未投产前。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退出投资。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拟在宁夏建设生产基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百川此次与宁东管委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加快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布局,充分利用中西部资源优势,延长新能源产业链,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涉及的投资项目分期实施,且尚未明确具体投资时间计划、具体金额等条款,后续相关事宜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合同涉及的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审批流程,尚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签署的框架合同,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合同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案文件

  1、《项目合作框架合同》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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