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的股东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椿投资”)于近日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惠椿投资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王美云女士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松华先生由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再继续担任惠椿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不再执行惠椿投资合伙事务。公司已于2019年0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正)(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第十九条等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等相关规定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二)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四)第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惠椿投资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尽管林松华先生在惠椿投资仍持有约68.4120%的合伙份额,但是鉴于其已不再是惠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并不再继续担任惠椿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惠椿投资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其合伙事务及日常经营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美云女士执行及负责,并由王美云女士对外代表惠椿投资。林松华先生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享有有限合伙人的相关权利及履行有限合伙人相关的义务,对惠椿投资不构成控制。自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惠椿投资不再是林松华先生及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 02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