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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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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席文杰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罗正英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小林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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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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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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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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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诗雨、曾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