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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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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9-01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5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15:00至2019年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19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0人,合计持有股份74,649,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1,103,182股61.641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1,103,182股的0.001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45,747,53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7.77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8,90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6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特别决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64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64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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