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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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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19-011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6号)核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537.106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45元,共计募集资金465,272,315.1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7,107,093.23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095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于2019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9-004)。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公司将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单独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仅进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

  因此,公司会同中金公司于近期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账户名称: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2900101040042167

  专户金额:19,601.80万元

  资金用途: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3960587653

  专户金额:8,012.83万元

  资金用途: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账户名称: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000098103378

  专户金额:6,967.76万元

  资金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向威、余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省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农业银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平安银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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