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第六届董事第二十九次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现就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402民初12821号之一。就公司披露的《第六届董事第二十九次会决议公告》 中的行为保全做出驳回裁定,具体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首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高学明、高理、韩琦提出的申请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处理。其次,本案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本院就当事人是否存在股东资格而引发的纠纷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实体请求权并不会因采取或不采取申请人所申请的行为保全措施而难以执行,且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而被申请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由申请人签字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公司经理解聘已有约定。综上,申请人侯学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侯学党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影响:
本次公告的侯学党提起的行为保全申请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驳回事项,有利于保障本公司对电子玻璃股东和董事会权利的行使;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