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宝石园25号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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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金国培先生。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孙兆荣先生、鲍航先生、关东捷先生、寿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志明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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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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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杭州文心致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文心致禾”)为关联股东,应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杭州文心致禾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0,810,8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928%,上述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鹏、孟文翔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大鹏律师、孟文翔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