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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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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11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02月18日  13:30

  (2)网络投票:2019年02月17日-2019年0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2月17日15:00-2019年02月18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11号5栋C座9楼901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 张宗涛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6,521,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6,520,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路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路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3910万元,其中2900万元由公司现金出资,1010万元由东莞市路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进行增资。具体变更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01月29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路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4 )。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2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改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01月29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改聘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 )。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2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周馨筠、李芷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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