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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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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9-00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代理律师于2月18日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发来的本公司被牵涉入王进飞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件所涉问题的司法鉴定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鉴定的背景

  本公司股东王进飞冒用本公司名义,以伪造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方式,在本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签署借款合同,以王进飞、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及本公司三方联合借款的方式向蔡远远借款7000万元。王进飞逾期未归还上述借款,被蔡远远起诉至闵行法院,本公司被列为被告(本公司已于2018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闵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案涉合同上的印鉴图案进行司法鉴定。

  二、司法鉴定意见梗概

  鉴定意见名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技鉴字第148号)

  鉴定意见:

  (一)《借款合同》上所用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与代表本公司真实印章的对比材料1上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个章。(1、这些对比材料分别是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辞职报告》《公章和人名章鉴定申请书》《关于提供鉴定资料的函》等原件上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张永明印"印文。其中,材料1至材料4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派员赴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档案并对原件进行扫描复印提取;材料5和材料6为本公司向闵行法院提交。下同。)

  (二)《借款合同》上所用的“张永明印”章与代表本公司真实印章的对比材料上的“张永明印”章不是同一个章。

  三、此次司法鉴定意见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了王进飞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上所用印章与本公司的真实印章不一致,佐证了王进飞坦承的伪造本公司公章及人名章的事实。这一鉴定意见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此案,其对本公司的实际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公司将继续积极应诉,坚决捍卫自身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待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

  四、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及自律规则进行内部控制管理,从未向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财务资助或与其实施联合借款、从未向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过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从未参与王进飞、江苏帝奥涉及的民间借贷或担保。

  据了解,王进飞已向其所在地的南通市通州区警方坦承了其伪造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冒用本公司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的不法行为。王进飞、江苏帝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责任方均为王进飞、江苏帝奥或其相关方,与本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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