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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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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月8日,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由于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义务,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东方花旗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万台高效节能压缩机电机项目”已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目前,公司已注销前募“年产350万台高效节能压缩机电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对应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办理完毕相关账户注销手续,具体详见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801012101096493,截止 2019年1月14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86.9566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压缩机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91026350018800002745,截止 2019年1月14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66.8643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吴继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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