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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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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03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

  ■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2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辽民终字1027号等共计分立33份《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针对33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33名自然人(分立33个案件)

  诉讼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7,420,100.00元;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大连控股提交的大量重要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涉案实施日、揭露日认定错误,导致基准日、基准价、损失计算错误;错误认定大连控股主张应当扣除的致损因素不成立;计算买入平均价时采用了错误的计算方法。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近期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诉人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由2014年5月16日纠正为2014年5月2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投资损失与上诉人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受理费由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 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对于二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

  规定的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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