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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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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9-00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敏”,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公司持有其91.67%股权),共同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3,200万元。深圳博敏和江苏博敏已实际共同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315.44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基础上,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4亿元,公司2018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增加至20亿元。公司2018年预计接受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共同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7亿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12)》、2018年4月18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3)》、2018年10月2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18年度新增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64)》和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068)》。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3,7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以部分自有设备作为抵押,并由子公司深圳博敏、江苏博敏为公司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2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印刷电路板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租赁;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络通讯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236,555.15万元,负债总额为137,518.8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0,875.9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26,843.99万元,净资产为99,036.28万元,2017年营业收入175,987.95万元,净利润为6,524.0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止2018年9月30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372,811.86万元,负债总额为161,686.0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8,997.3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2,517.78万元,净资产为211,125.81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142,892.65万元,净利润为8,243.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13,2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深圳博敏和江苏博敏为公司子公司,其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38,283.74万元(除上市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互为各自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0.6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26,9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1%。(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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