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临2019-006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签订的仅为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与实施效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为共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并发挥最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经过互相考察和友好协商,本着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实行以医疗合作为主体的多方位战略合作。为此,近日公司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上海签署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现将《合作协议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徐一峰

  注册资本:非盈利性、无注册资本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麻醉科(限改良电抽搐治疗)/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

  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建于1935年(前身为普慈疗养院),2006年5月正式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附属医院,是上海三级甲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担负着全市精神卫生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心理咨询和对外学术交流等任务,是全国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领衔学科最多的精神卫生机构。

  (二)决策程序

  本合作协议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乙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

  1、甲方和乙方旗下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性门诊、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及康复医院等在内的高端医疗项目)结成全面合作关系。

  2、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全面医疗技术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专家门诊、会诊绿色通道、急救通道优先开放、医技服务、药品供应、检验科检验等)。乙方也将就甲方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并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所派医师向乙方所在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乙方直接支付甲方推荐医师诊疗费用,个税由医师个人负责并由乙方代为缴纳。最终派遣人员名单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备案。

  3、乙方为所有经乙方审核通过的甲方派送医生提供医疗责任事故险;在乙方发生的医疗行为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发生的由甲方负责,在转运途中发生的医疗行为由双方协作沟通解决,转运费用以及其它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4、根据乙方医疗机构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学科建设定位与指导。甲方同意优先接受乙方不同层面的在职人员进修、培训、学习、参观,减免进修、培训、学习费用。在进修、学习时间上可以根据甲方需要采取相对灵活的机制。具体参照甲方进修、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乙方将不定期在执业所在地开展大型社交活动(如义诊等),甲方应优先提供专家资源,专家报酬由乙方根据甲方标准另行支付,个税由专家个人负责并由乙方代为缴纳。

  6、甲乙双方可以在科研、教学、护理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甲方通过培训、授课、联合申报课题、科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乙方的科研、教学、护理水平。甲方在医学继续教育方面为乙方提供优先学习机会,并协助乙方完成年度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和校验工作。

  7、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另行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若未订立协议,知识产权归双方各自所有。知识产权无法分割的,应当共同行使权利。任意一方擅自行使的,对方有权主张行使方的所有收益。

  (二)保密

  双方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尤其是患者及其家属信息)、资料、数据(“保密信息”),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协议的目的;未经双方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1、除非双方的许可或双方另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事项不得擅自用于商业宣传和商业目的进行披露。

  2、双方任一方无权单独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且不经双方的允许,任何一方不能复制拷贝以及转移内容。不得将双方的保密信息,通过存储设备、网络等途径传播至双方不可控制的区域。

  3、双方应严格限制上述保密信息在其内部的披露,只对需要知晓上述保密信息的雇员披露,以及此种披露控制在达到本协议目的的程度。

  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不适用:

  (1)保密资料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

  (2)保密资料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处取得的;

  (3)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以便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本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履行完毕、终止或解除后2年内依然有效。

  (三)协议期限

  根据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叁年,从2019年1月1日始至2021年12 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如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续至下个周期。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以诚信、协商、合作的方式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除了注重与国际一流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公司还把加强与国内公立三甲医院的合作做为践行高端医疗服务战略的重要途径。继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之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系与本公司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又一家公立三甲医院。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助于结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国内精神卫生领域的领先优势,通过人才、科研、医技等多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下属门诊部心理科及其他相关业务科室的医疗技术水平,进而提升公司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尚属框架协议,预计对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目前尚无法预测。

  四、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仅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合作约定,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根据公司各医疗项目开业、运营进度开展实施。

  2、本合作协议所涉的具体合作细节需协议双方进一步协商,具体的实施内容、项目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根据《合作协议书》中医疗项目的开业进度,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