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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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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19-00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10号文”核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00,000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2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7,400,000.00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56,572,598.7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0,827,401.2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169786_B01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前述五家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资本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前述五家银行应积极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东、王玉亭可以随时到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前述五家银行按月(农业银行为每月15日之前,其他四家银行为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前述五家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前述五家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前述五家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前述五家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前述五家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前述五家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0、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前述五家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及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169786_B0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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