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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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6,887,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44%。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95,795,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7%;
反对3,35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1%;
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530,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50%;
反对3,35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4%;
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95,71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6%;
反对3,43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1%;
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452,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32%;
反对3,431,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2%;
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98,924,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
反对2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6,659,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4%;
反对22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